修正「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衛生福利部於年(2025年)初辦理預告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通過,有關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修正總說明,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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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於醫療網各區增聘副指揮官一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參酌 COVID-19 防治經驗及因應傳染病防治實務需求,明定平時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之區指揮官及副指揮官任務。(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 三、考量醫院提供傳染病病人照護能力,調整隔離醫院指定方式,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隔離醫院傳染病緊急醫療照護能力分級基準及評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 四、考量部分地區延攬感染症專科醫師困難,並為維護傳染病治療照護品質,除聘任感染症專科醫師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聘任前一年參加專業學會認可之醫院感染管制訓練之專科醫師。(修正條文第七條)
- 五、為完備隔離醫院經評估須廢止之行政程序,修正並增訂隔離醫院廢止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參酌 COVID-19 防治經驗,以及使醫療網收治量能更具彈性,修正隔離醫院收治傳染病病人方式及隔離醫院有傳染病病人時應採行救治等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 七、考量醫院傳染病應變整備實務需求,增列隔離醫院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定期辦理演練。(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八、參酌 COVID-19 疫情擴大收治病人策略,增修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啟動醫院劃定區域採行分艙分流、分區照護。(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九、增訂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得酌予隔離醫院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津貼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十、因應修正條文所涉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及國人需過渡時期準備與適應,爰修正定明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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