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事機構網路頻寬費用補(捐)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事機構網路頻寬費用補(捐)助作業要點
民國114年3月27日健保醫字第1140661253號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本署)為鼓勵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升網路頻寬,以利即時查詢及提供保險對象醫療資訊,確保保險對象就醫安全,提升醫療服務效率。
二、補(捐)助對象: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三、補(捐)助條件: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開業期間之「固接網路」網路月租費。
(二)經本署同意提供非於院所內提供醫療服務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行動網路(Mobile Data Virtual Private Network, MDVPN)」網路月租費。
四、經費之用途及額度:
(一)經費以補(捐)助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指定網路頻寬費用為限。
(二)補(捐)助額度採核實支付,並訂有補助上限,其實支費用高於補助上限
者,其超過部分不予支付。上限額度另依本署公告方案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本署分區業務組提交申請表,申請表格式及流程由本署公告方案定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由本署審查申請者特約及開業狀態等申請資格;申請行動網路月租費補助者,併審查其非於院內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服務期間等。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對象依各項網路頻寬費用計費周期,逕向電信公司繳納費用,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備供事後審核。
(二)電信公司按各項網路頻寬費用計費周期,提供本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繳交月租費證明書據清冊(繳款人需為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機構代號)。
(三)由本署審查該計費期間內,各受補(捐)助對象之特約、違規查處、提供院外服務狀態等受補(捐)助資格,於審查通過後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
八、督導及考核:
(一)針對補(捐)助款考核,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不符資格,本署將收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如發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收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本項網路頻寬費用受(捐)助之部分,不得重複與其他機關申請補(捐)
助,如有隱匿不實者,將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連同其他衍生收入(含孳息收入)繳回。
(四)本署將定期評估受補(捐)助單位網路流量、健保資料傳輸情形等,作為補(捐)助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署按季於全球資訊網公開補(捐)助案件之相關資訊;但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規及本署公告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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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7日健保醫字第1140661253號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本署)為鼓勵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升網路頻寬,以利即時查詢及提供保險對象醫療資訊,確保保險對象就醫安全,提升醫療服務效率。
二、補(捐)助對象: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三、補(捐)助條件: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開業期間之「固接網路」網路月租費。
(二)經本署同意提供非於院所內提供醫療服務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行動網路(Mobile Data Virtual Private Network, MDVPN)」網路月租費。
四、經費之用途及額度:
(一)經費以補(捐)助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指定網路頻寬費用為限。
(二)補(捐)助額度採核實支付,並訂有補助上限,其實支費用高於補助上限
者,其超過部分不予支付。上限額度另依本署公告方案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本署分區業務組提交申請表,申請表格式及流程由本署公告方案定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由本署審查申請者特約及開業狀態等申請資格;申請行動網路月租費補助者,併審查其非於院內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服務期間等。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對象依各項網路頻寬費用計費周期,逕向電信公司繳納費用,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備供事後審核。
(二)電信公司按各項網路頻寬費用計費周期,提供本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繳交月租費證明書據清冊(繳款人需為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機構代號)。
(三)由本署審查該計費期間內,各受補(捐)助對象之特約、違規查處、提供院外服務狀態等受補(捐)助資格,於審查通過後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
八、督導及考核:
(一)針對補(捐)助款考核,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不符資格,本署將收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如發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收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本項網路頻寬費用受(捐)助之部分,不得重複與其他機關申請補(捐)
助,如有隱匿不實者,將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連同其他衍生收入(含孳息收入)繳回。
(四)本署將定期評估受補(捐)助單位網路流量、健保資料傳輸情形等,作為補(捐)助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署按季於全球資訊網公開補(捐)助案件之相關資訊;但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規及本署公告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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